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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罗军审判员周建文人民陪审员胡雅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黎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