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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韦海军、韦小娟等与单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军,韦小娟,韦娟娟,任必莲,韦玉怀,单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韦海军,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韦小娟,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韦娟娟,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任必莲,女,193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韦玉怀,男,193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单桂林,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桂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8767.6元、案件受理费554元及案件执行费6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桂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桂林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