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聘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政府侧191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学韩,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邓楠,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聘,女,汉族,住所地宜宾市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聘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诉讼保全费1109元,合计2218元由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