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法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姚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法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志坚被执行人姚文盛,男,汉族。原告夏工机械诉被告姚文盛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装载机款20000元及违约金572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1084元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姚文盛所有的厦工机械牌装载机一台,型号为XG951Ⅲ,发动机号为B409047355,车辆识别号/车架号951009323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瑞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