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原德涛、原德顺、原德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德存,原德涛,原德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法定代表人:尤忠奎,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德存,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泥沟堡村。委托代理人:崔炳慧,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满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德涛,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泥沟堡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德顺,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艾青波,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德涛、原德顺、原德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北新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泥沟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倩审 判 员 王纪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