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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与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709号原告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10号二楼十层,组织机构代码75164481-9。法定代表人陈茂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志宁、林琳,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铭川。原告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少锋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