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黄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