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吉林省。被告柴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