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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吉林省。被告柴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