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香兰与高侯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兰,高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香兰,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侯美,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侯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香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二、由被执行人张宏承担案件受理费4575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