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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范如岗与孙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如岗,孙爱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范如岗,男,汉族。被告孙爱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如岗诉被告孙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孙爱平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如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范如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怡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