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蒙泽超、何欢与童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泽超,何欢,童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75号原告蒙泽超,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何欢,户籍地址湖南省汩罗市。委托代理人唐森林,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婷妍,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璋,户籍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泽超、何欢诉被告童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泽超、何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童璋名下价值人民币16940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编号为(2015-龙)汇融保第00450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蒙泽超、何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童璋名下价值人民币1694000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学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