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平爱书与平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爱书,平华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平爱书,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平华军,男,1986年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爱书与被告平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爱书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爱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爱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爱书承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