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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平爱书与平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爱书,平华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平爱书,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平华军,男,1986年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爱书与被告平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爱书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爱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爱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爱书承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