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长武与王详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武,王详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武。被执行人王详勋。本院在执行孙长武与王详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详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