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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长武与王详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武,王详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武。被执行人王详勋。本院在执行孙长武与王详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详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