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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赖超与黎宏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72-2号申请执行人赖超,男,生于1988年6月10日。被执行人黎宏福,男,生于1979年2月2日。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赖超与黎宏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黎宏福支付赖超案件执行款366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赖超负担37元,黎宏福负担13元。黎宏福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宏福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660元及案件受理费13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同时被执行人领回除履行完毕(2015)陇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外剩余在本院执行局被保全的案件执行款327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