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山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山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35号103室。法定代表人胡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山路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市场二楼。负责人胡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山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