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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林国福诉赵术礼、孙文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福,赵术礼,孙文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林国福,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玉宽,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术礼,男,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文卓,男,住赤峰市新城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福诉被告赵术礼、孙文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国福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