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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昌禄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王昌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剑锋(特别授权),该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占山,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禄。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润奇,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昌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5日(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昌禄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亦同意王昌禄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王昌禄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昌禄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士平审 判 员  周永连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