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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莉芳与吴向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芳,吴向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赵莉芳。委托代理人李平、陆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芳与被告吴向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莉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莉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赵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