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轶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轶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2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薇丹,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轶辉,女,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轶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