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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领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蜀江投资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67号申请人原告四川省领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蜀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定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四川省领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蜀江投资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43049元,执行费7830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蜀江投资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蜀江投资有限公司在银���有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蜀江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