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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