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邢某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委托代理人毛军战,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某甲,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军战、被告吉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男孩。被告婚后经常对我实施家暴,2013年9月被告将我头部打伤,至我住院。我为了孩子,没有提出离婚,但被告仍然无缘无故殴打我,使我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我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吉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孩子出生情况属实,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因为我听信他人传言,对原告产生一些误会,一气之下将原告打伤,之后我也很后悔。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我也同意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理。婚姻存续期间,我曾通过原告的母亲为我和原告办理了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现我要求原告退还我保险费7500。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吉某甲于2010年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邢某某婚前有一男孩李某某,出生于2006年,现未随其生活。被告吉某甲婚前有一女孩吉某丙,出生于2007年11月23日,现随被告吉某甲生活。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8月16日生一男孩吉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曾因矛盾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13年9月,原告在江苏打工期间,被告听信他人传言,将原告头部打伤,导致原告住院治疗。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去新疆打工,打工期间不慎将右臂用机器绞断致残。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亦无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0年7月25日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邢某某购买保险一份,于2011年4月27日以投保人为邢某某、被保险人为吉某甲购买保险一份。其中以邢某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现仍在承保状态,以吉某甲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已于2015年5月25日由原告邢某某解除保险合同,邢某某获得保险退费金额7638.59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照片、保险公司保单情况证明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互相照顾、互相关心、和睦相处。但被告吉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原告,并将原告打伤。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邢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婚生男孩吉某乙一直随被告吉某甲生活,庭审中被告吉某甲也表示愿意由其抚养孩子,并同意由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本院在尊重原、被告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吉某甲现右臂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其与原告再婚前尚有一个女孩吉某丙,由其单独抚养。现在原告邢某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由被告一人单独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邢某某现虽在外打工,且头部致伤后并未彻底痊愈。但均衡双方的条件,本院决定由原告邢某某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0元,从而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其所交保险费一节,现原告已将以被告吉某甲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获得退还的保费7638.59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以原告邢某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仍在承保状态,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吉某甲离婚。婚生男孩吉某乙由被告吉某甲抚养,原告邢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5年抚养费2400元,之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2400元)原告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合同解除后的保险退费3819元。如果原告邢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吉某甲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政文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郝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