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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0270-2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7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13号祟立金世园18041室。负责人何朝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将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