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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任某诉被告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任某,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某某,男,2013年11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任某,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系原告母亲。原告任某,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黄大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鹿启全,该院医患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任某诉被告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