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德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农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