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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德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农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