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齐小晶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小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866号罪犯齐小晶,男,1975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以(2007)高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6)二中刑初字第19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小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连带民事赔偿379160元(已履行10万元)。刑期自2006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5日、2010年11月30日和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2015年6月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齐小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齐小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小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小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小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