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铁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作祥与朱良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作祥,朱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铁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杨作祥。法定代理人杨润年(系申请执行人杨作祥之父)。被执行人朱良茂。原告杨作祥诉被告朱良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武铁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朱良茂赔偿原告杨作祥各项损失金额总计458196.55元。申请执行人杨作祥与被执行人朱良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良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朱良茂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会、邻居、金融机构、房屋产籍监理所、车俩管理所及被执行人本人调查、取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朱良茂正在监狱服刑,所调查、取证材料均可证实被执行人朱良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服刑期间也无任何经济来源。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润年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当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润年后,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短期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武铁民初字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对朱良茂民事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458196.55元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元审判员 李旭红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生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