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内丘县人,初中文化,系子长县焦家沟煤矿保安。2015年5月26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独自在子长县焦家沟煤矿喝酒后,步行来到焦家沟村广场,看到一辆车牌为陕JQD5**号的三菱小轿车停在路边,车门也没有关,于是驾驶该车准备前往子长县县城,当车行至子长县焦家沟大桥拐弯处时与被害人南某某驾驶的陕AE65**号大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酿成交通事故。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任某某血醇检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浓度为247.81mg/100ml,2015年6月2日,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南某某无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独自一人在子长县焦家沟煤矿喝酒后,步行来到焦家沟村广场,看到一辆车牌为陕JQD5**号的三菱小轿车停在路边,车门也没有关,于是持“C1”驾驶证驾驶该车准备前往子长县县城,22时许当车行至子长县焦家沟大桥拐弯处时与被害人南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的陕AE65**号大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2015年6月2日,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南某某无责任,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任某某血醇检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浓度为247.81mg/100ml,后被告人任某某委托其同事与被害人南某某和孙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任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南某某、孙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3000元和4000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25日22时10分许,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该局安定派出所民警杨某某报案称,在子长县栾家坪乡焦家沟村沟口处有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该大队张家岔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处理,后于同年6月2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于同日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将被告人任某某刑事拘留。2、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实,他是子长县焦家沟煤矿保安,2015年5月25日晚上19时30分许,他下班后一个人在单位宿舍里用一次性纸杯喝了两杯白酒,喝完后大约是晚上21时许,他一个人步行从单位出发准备回位于子长县栾家坪乡强家湾的家中,当行至焦家沟村广场时,看见路边停放一辆白色三菱牌小轿车,由于喝酒了,当时就有想开车的冲动,他一拉车门就开了,发现车钥匙也在,他就上车开上车走了,22时10分许,当车行至子长县栾家坪乡焦家沟沟口大桥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委托同事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但具体赔偿了多少他不知道,他持有“C1”驾驶证。3、被害人南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25日他持“B2”驾驶证驾驶陕AE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子长县玉家湾镇出发载运蜂箱准备去榆林市靖边县,22时10分许,当车行至子长县栾家坪乡焦家沟村沟口大桥处时看见从对面公路中间驶来一辆小轿车,他感觉不对就将车停下了,但那辆车还是将他的撞上了,完了对方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就走了,他后来找到该驾驶员后其说要私下处理了,此时警察就来到现场了。4、证人杨某某证明材料证实,他是子长县公安局安定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5月25日22时许,该派出所接子长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子长县栾家坪乡焦家沟村广场上丢失一辆车牌为陕JQD5**号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该派出所四位民警立即赶往案发地,当赶至子长县栾家坪乡焦家沟村沟口大桥处时发现丢失车辆陕JQD5**号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与陕AE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在焦家沟村广场将陕JQD5**号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驾驶员任某某抓获,发现任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通知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家岔中队,并将任某某送往子长县人民医院,由交警队民警对其进行血液抽取。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5月22日22时10分许,子长县栾家坪焦家沟村沟口大桥处陕JQD5**号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与陕AE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6、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5月2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需对车辆鉴定扣留陕JQD5**号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与陕AE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各一辆。7、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证实,陕JQD5**号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和陕AE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交通事故发生变形及破损。8、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25日23时08分对任某某进行了血液提取。9、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5)第393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从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液浓度为247.81mg/100ml。10、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5)第2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靠右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南某某无责任。11、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委托其同事与被害人南某某和孙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任某某一次性赔偿南某某、孙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3000元和4000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1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任某某持有“C1”驾驶证,南某某持有“B2”驾驶证,系陕AE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陕JQD5**三菱牌白色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齐栋。13、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安)行罚决字(2015)第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任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14、户籍证明证实,任某某生于1980年12月13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7.81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薛政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