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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与原告系姑侄关系。被告周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