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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进川诉朱东明、吴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川,朱东明,吴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杨进川,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福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东明,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吴锦秀,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杨进川与被告朱东明、吴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进川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川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进川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