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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世鹏、曹艳惠等与杨梅英、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鹏,曹艳惠,杨梅英,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赵世鹏,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曹艳惠,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杨梅英,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万堤沟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梅英职务经理赵世鹏、曹艳惠与杨梅英、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梅英、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世鹏、曹艳惠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2执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