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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智锋与钟树昌、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锋,钟树昌,张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刘智锋,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树昌,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兰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智锋与被执行人钟树昌、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35546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另案,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武平县岩前镇贯达加油站,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分得217773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