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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柴某某,男,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退付134元,下余134元由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民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张来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