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艳霞与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霞,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胡艳霞,农民。被告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和顺家园七区5号商场。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畅,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力,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霞与被告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艳霞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150元,由原告胡艳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