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艳霞与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霞,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胡艳霞,农民。被告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和顺家园七区5号商场。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畅,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力,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霞与被告天津永乐顺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艳霞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150元,由原告胡艳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