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石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石某。被告:房某,现羁押莱阳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