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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佐军与蕲春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佐军,蕲春县城乡规划局,蕲春县董畈加油站,蕲春县刘河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许佐军。被告:蕲春县城乡规划局。住址:蕲春县漕河镇。法定代表人:尹小军,局长。第三人:蕲春县董畈加油站负责人梅晓君。第三人:蕲春县刘河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骆为兵,校长。原告许佐军不服被告蕲春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佐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佐军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佐军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审 判 员  张郁容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