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民初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兆华、汪自妹等与李晓军、蔡双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华,汪自妹,李晓军,蔡双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634-2号原告胡兆华。原告汪自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云,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军。被告蔡双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华、汪自妹与被告李晓军、蔡双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兆华、汪自妹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兆华、汪自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军、蔡双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兆华、汪自妹撤回对被告李晓军、蔡双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胡兆华、汪自妹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