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帅与被告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28号原告王帅。被告高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收取150元,其余退还原告王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