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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于剑金、刘燕与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于剑金,刘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周友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云霞,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剑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珏、朱国美,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剑金、刘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明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