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远海与被告徐锋、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远海,徐锋,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任远海,男。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宏瀚,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锋,男。被告:张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远海与被告徐锋、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远海于2015年6月26日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由原告任远海负担。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青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