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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俞国华与王浩保、李培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华,王浩保,李培英,王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俞国华。委托代理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保。委托代理人沈雪春。被告李培英。被告王卫平。原告俞国华诉被告王浩保、李培英、王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一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铭心、被告王浩保的委托代理人沈雪春、被告李培英、被告王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国华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10月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浩保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当日还款6000元,一个月后归还6000元。关于利息部分过高,请求依法处理。被告李培英辩称:王浩保是我丈夫,我对上述借款不清楚,所以应当由王浩保归还。被告王卫平辩称:我为王浩保借款作担保,王浩保原讲定一个月还款的,但其未还。王浩保与李培英是夫妻,有共同财产,应先归还,如王浩保实在还不出,只得由我归还。经审理查明:王浩保、李培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1日,王浩保因购买工地材料缺资金经王卫平介绍并由王卫平担保向原告俞国华借款6万元,原告经银行卡转帐将6万元汇付王浩保,同日王浩保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6万元,借期30天,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按全部借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赔偿利息损失,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王浩保在借款人处签字,王卫平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原告自述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持上述借条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2014.10.31”借条、银行卡转帐凭条、结婚申请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浩保向俞国华借款6万元,王卫平为其进行连带责任保证,由相应借条及银行卡转帐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王浩保应承担还款责任,王卫平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王浩保辩称两次分别还款6000元,原告予以否认,王浩保并无证据佐证,本院碍难支持。李培英与王浩保系夫妻关系,王浩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现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王浩保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培英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浩保、李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国华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偿付约定的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自2014年10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王卫平对被告王浩保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5元,由被告王浩保、李培英、王卫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