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彬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彬,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袁彬,男。被告李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彬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