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玲合同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被执行人王秀玲,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玲合同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77元,执行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秀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6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南通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6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青仲案字(2014)第28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