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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国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A单元3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欧国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朝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