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刘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宁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和宁晋县妇幼保健院诊断,齐某于2015年6月11日死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沈朝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冶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