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袁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袁某乙,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审判员  符慧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