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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惠明与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明,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丁惠明,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宁,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000011700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6号303-311室。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告丁惠明诉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翔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惠明委托代理人张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翔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惠明诉称,2008年1月,丁惠明与融翔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融翔担保公司为丁惠明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丁惠明向融翔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11000元。合同签订后,丁惠明按时偿还了银行贷款,但融翔担保公司却拒绝退还保证金。现请求判令融翔担保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11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融翔担保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南京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变更为现名。2008年1月4日,丁惠明因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钟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钟山支行)借款与融翔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融翔担保公司为丁惠明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融翔担保公司留置丁惠明11000元保证金作为丁惠明提供的反担保;丁惠明按时足额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后,凭银行的还款完结凭证和融翔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领取全部保证金;丁惠明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不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融翔担保公司有权不退还全部保证金。同日,融翔担保公司向丁惠明出具保证金收据,金额为11000元。此后,丁惠明与工行钟山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丁惠明向工行钟山支行借款22万元,期限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年利率为7.74%。2008年1月4日,工行钟山支行向丁惠明发放贷款22万元。贷款发放后,丁惠明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足额偿还了所有借款本息。2015年1月20日,经丁惠明申请,银行方向其出具《个人商业性贷款还款结清证明》,确认上述贷款已全部还清,但融翔担保公司却未按约退还保证金,丁惠明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丁惠明提交的《反担保合同》、保证金收据、借款合同、还款对账单、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丁惠明与融翔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丁惠明已按约向融翔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11000元。在丁惠明按时足额偿向银行偿还所有借款本息后,融翔担保公司应依约返还保证金。其至今未返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丁惠明要求融翔担保公司返还保证金1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反担保合同》约定,丁惠明应凭银行出具的还款完结凭证及保证金收据领取保证金,而银行出具还款完结凭证的时间是在2015年1月20日,故逾期利息应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丁惠明主张自2013年1月4日起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融翔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在一审中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惠明保证金1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丁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锦人民陪审员  张殿国人民陪审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宋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