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亚洋电工有限公司与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上海亚洋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ONGWEI。委托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洋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洋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9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4,718.50元,由原告上海亚洋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