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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保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保国,郝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袁保国,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洪亮,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洪亮在枣庄市造纸厂的补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