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与被告重庆江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重庆江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63号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代表人邹建洪,厂长。被告重庆江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五村88-1。法定代表人李忠平,董事长。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与被告重庆江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洪容金属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雪凇 关注微信公众号“”